一、评价对象
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
(一)合同额信息
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11〕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按照企业完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在尚未采集新的税收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税收数据。
(三)奖励信息
企业通常行为的奖励信息包括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科技进步类奖项、通报表扬和竣工结算信息报送等五类信息。奖励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某一类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参建(参编)单位均减半执行。
(四)不良信息
企业通常行为处罚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信息。 市场交易类不良信息共有6种,项目管理类不良信息共有14种,综合管理类不良信息共有10种,不良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三、计分规则
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资质审批后、省外企业完成入闽备案登记后,应当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时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项目开标之日的前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的日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暂定分仅应用于初次评价前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